8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专家指出,这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的具体举措,也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内容,标志着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待遇方面的管理进入改革新阶段。
从粗放型转向精细化
“《意见》的出台与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原则和精神一脉相承,体现了用制度规范权力、用制度监管权力的原则,是更高规格的顶层设计与统筹安排,具有更强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表示。
2006年,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规范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此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指导性要求和约束性规定,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管理逐步走向完善。
“目前各家中央企业已经基本建立了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体系,探索实施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但是也不可否认,仍然存在着一些企业负责人职务设置消费定额、报销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业务招待铺张浪费等问题,社会反响强烈。《意见》正是基于这些现状对国企负责人的职务待遇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让企业负责人了解政策红线,也便于相关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张占斌指出。
《意见》取消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提法,而是把合理的、必要的履职保障和合理支出确定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如果说前十年是以规范职务消费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建章立制的基础性工作,那么今后这项工作无疑翻开新的一页,进入到以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为主题的新阶段,新提法更为科学准确,也意味着对国企负责人的管理从过去的粗放型开始向精细化管理转变,通过精细化管理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标准更加明晰操作有章可循
《意见》首度对央企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7项具体内容设置上限标准,并明确对“企业用公款为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等各种消费卡”“企业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等内容设置禁令。
“相比过去一些较为原则化的定性要求,新规定从企业实际出发,按照标准将具体事项写入《意见》,一方面将企业正常的经营性业务支出合法化、规范化,同时将公款办理消费卡等非法的做法进行明文禁止,更加细致和明确,标准也更加清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凸显法制化和制度化的特征。”在张占斌看来,这“七项内容”“四个禁止”非常到位,而且反应速度快,体现了通过改革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执政思路,也彰显了我党对于搞好国有企业的决心和态度。
事实上,包括差旅、临时出国等项目国家相关部门都早有明确的要求,而这些内容也是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当中履职所必须发生的一些费用和支出。专家提出,关键要强调在财务管理上对相关费用作出约束性规定。
专家普遍认为,国有企业在负责人职务待遇管理上存在着进展不平衡的问题,绝大多数国企已经建立了规范职务待遇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也有部分国企缺乏基本的制度建设,需要通过统一的标准加以监管。
规范从制度管权做起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国资委副主任徐福顺表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是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重要工作内容,国资委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
在张占斌看来,对国企负责人职务待遇方面的规范与薪酬改革两项工作相辅相成。“要在管好前门的同时把好后门,如果前面纪律约束控制得很好,薪酬和业绩实现了良好挂钩,而后门还是敞开的,可以随意进行职务消费,那么就会弱化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性,所以这两项工作是相互制约和促进的。”
他表示,一要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将按照国有企业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监管责任。二要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全面建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三要开展专项检查,将《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工作。对审计或者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张占斌强调,相关操作细则不宜过于琐碎,既要确保廉洁从业,也要有利于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
(本文章摘自9月3日《光明日报》)